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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資產的數字化表達:從資產的定義理解比特幣等區塊鏈數字資產_比特幣市值走勢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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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是文字-紙張技術在信息傳播場景中的數字化升級,而區塊鏈是文字-紙張技術在合約支持場景中的數字化升級。

原文標題:《什么是數字資產?》撰文:孟巖、王瑋、周志強,均來自數字資產研究院

數字資產正在成為數字經濟和數字金融的一個中心話題。區塊鏈的出現重新定義了數字資產,為數字資產創造了巨大的機遇,但同時也為其研究帶來了艱難的挑戰。到底什么是數字資產?區塊鏈上的數字資產跟此前中心化系統中的數字資產到底有何不同?這些不同是如何發生的,又將產生怎樣的影響?本文檔致力于對數字資產的上述相關問題進行較為系統化的探索和討論。

資產的定義

要討論什么是「數字資產」,首先要討論什么是「資產」。很遺憾,法律上并沒有關于資產的嚴格的、權威的定義,但有一些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極具啟發性的觀點。我們從中擇取兩則精華如下:

民法權威王澤鑒先生將資產定義為:

參考定義一: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將資產定義為:

參考定義二:「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控制或者擁有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王澤鑒先生的定義,其精髓指出在于指出資產是一個「權利集合體」,也就是說,資產是一組權利,完全是在人類意識和法律層面才存在的東西,并不是任何物理實物。我們必須將作為資產的權利集合體,與衍生這組權利的本體對象區分開,這是極其深刻的洞察。然而,這個定義也有明顯的缺點,究竟什么才算「具有金錢價值」?令人模糊難判。

財政部的定義,有三個突出的亮點:1)指出資產是「預期會...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此處重點是「預期」二字,表明資產的經濟性并非實在,而只要成立于一部分人頭腦中的主觀判斷甚至猜測,即可稱之為資產。2)指出資產必須為企業控制或擁有,不可處于孤懸無主的狀態。3)指出資產的來源,乃是來自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其中「事項」一詞意義不清,但可以明確,資產需要通過交易、法律決議等契約行為才能創建。不過該定義也有兩個突出的缺點:1)只討論了企業資產,即法人資產,而沒討論自然人的資產。當然這個問題不大,略作擴展即可。2)將資產定義為「資源」,這是真正嚴重的問題,不但意義籠統模糊,而且混淆了作為權利集合體的資產,與衍生這些權利的基礎本體。

我們綜合兩個參考定義中的長處,提出如下的資產定義:

資產是由交易或其他約定行為形成和調整的、具有明確的所有者或控制者的、預期會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

關于以上定義,需做以下說明:

首先,資產一定有預期的經濟收益。這其中「預期」是一個關鍵點。作為資產,它未必要產生正向現金流,甚至未必要有確定的經濟收益,只要在此時此刻對其未來經濟收益存在一個大于零的預期值即可。這表明,資產純粹是一個主觀判斷,而且究其本質而言,是一種猜測。由此我們還有一個重要的推論,即資產一定要有分配收益的安排。既然資產有預期收益,那么不管收益是否真的產生,必須事先安排好收益分配的規則。可以有規則而無收益,不能有收益而無規則。

其次,在這個定義中,我們采用了王澤鑒先生將資產定性為權利集合體的觀點。這樣當然更加精確,但是也會帶來一些使用上的不便。例如我們平時會說「這間房屋是張三的資產」,根據上述定義,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這間房屋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所構成的集合體是張三的資產」。但如果為了追求語義上的精確而強求人們改變語言習慣,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我們可以接受這樣一種說法,但也應明確,即這其實是一種偷懶的、簡化的說法,這項資產的實質是該基礎本體所衍生出來的所有權及控制權集合體。這是幫助我們理解資產的一個重要問題。

國家版權貿易基地聯手阿里拍賣達成合作,推動各類數字資產的線上規范交易:近日,阿里拍賣“數字版權”專區與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上海)達成全面合作,雙方將基于區塊鏈技術,為國內外藝術家版權保護保駕護航,并推動各類數字資產的線上規范交易。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上海)將攜手阿里拍賣“數字版權”專區,踐行“一帶一路”倡議,聯合開展“一帶一路”數字藝術展覽和拍賣項目,積極探索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版權保護新思路。

阿里拍賣“數字版權”專區與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上海)將充分運用區塊鏈技術數據不可篡改、防偽可追溯等特點,給數字版權保護帶來新解決方案。在充分保護藝術家版權的同時,幫助藝術家實現商業價值。雙方還將共同致力于區塊鏈技術的探索和應用,以創新、開放和場景化思維為導向,建設數字藝術新生態。(中國日報)[2021/9/16 23:29:04]

第三,這個定義要求有明確的所有者或控制者,也就是說有決定資產安排與處置的主體。這其中「明確」是一個關鍵要求,其意義在于,對于任何一項資產,一定有確定的主體掌握其所有權或控制權,一個主體要么是這項資產的控制者,要么不是,不存在模糊狀態。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推論,即資產狀態是可變更、可控制的。因為如果資產的狀態不可變更、不可控制,那么所謂的所有者和控制者就毫無意義。

第四,資產的創建和調整是通過交易或其他約定行為實現的。這解釋了資產的來源,也解釋了所有者或控制者控制變更資產狀態的方式。交易比較容易理解,那么如何理解「約定行為」呢?這里的約定,包括私約、法律法規、組織章程、族群習俗乃至普遍共識。總之,資產的狀態調整總是需要以某種明確的程序進行,并獲得外部規則的保護甚至確認。

第五,資產是可以符號化甚至物化的。前面指出,資產實際上是一組權利集合體,而不是衍生這組權利的基礎本體。但是這并不是說資產就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資產可以被符號化甚至物化。貨幣、股票、期權、債券、票據、地契等等這些東西,就是資產的符號或者物化表示,它們本身除了代表資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之外,并無其他意義。因此,關于資產,應該清楚的區分基礎本體、作為權利集合體的資產以及資產的物化表示。這種概念上的明晰,對于下面對于數字資產的討論十分重要。

我們可以應用上述的資產定義來考察一些有趣的問題。

例如,一般來說,土地無疑是一類資產,但倘若甲乙二人登上一片新大陸,面對一塊無主的土地,二人決定通過格斗的方式決定土地的歸屬。那么在格斗發生之前,這塊土地是資產嗎?根據定義,此時此刻這塊土地并不存在明確的控制者,而在未來,甲乙雙方都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這片土地的的控制者,因此無主的土地不是資產。

健康是資產嗎?在各種健身廣告當中,「健康是人生最重要的資產」這樣一種說法已經是老生常談,那么實際情形如何呢?我們可以認為,健康能夠產生預期的經濟收益,但是健康是一種權利集合體嗎?健康狀態可以被以交易或約定方式調整嗎?似乎都文不對題。因此,健康不應該被視為資產。

再比如,若某人瘋狂的迷戀某種物品,并積極收藏,而除他之外全世界所有人都覺得這些收藏品一錢不值,那么這些收藏品的所有權是資產嗎?很多人都會回答不是。但我們根據定義可以看出,資產是極其主觀的,如果一個人主觀預期未來這一物品具有經濟收益,哪怕全世界其他人都不同意,這一物品對于他來說也是資產。為理解這一點,不妨設想這個人預期未來可能會有其他人突然對這一物品產生興趣,并且高價求購。也可以反向考慮一下,若該物品遺失,這個人愿意為了尋回它,愿意支付一定量金錢。這樣想來,這樣的收藏品的確是具有預期的經濟收益的,它確實是資產。

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托管客戶資產的加密交易所將屬于證券法規監管范圍:據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SC)對加密貨幣交易所Poloniex采取執法行動顯示,該監管機構可能會對在加拿大運營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開啟新監管紀元。與美國一樣,加拿大監管機構一直樂于將比特幣、以太坊等去中心化加密資產視為商品而非證券,但根據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公開的Poloniex 執法行動文件表明,托管客戶加密資產的交易所將屬于證券法規監管范圍,文件指出:投資者并不擁有或控制在 Poloniex 平臺上存入或交易的加密資產。

相反,他們只是在 Poloniex 平臺上的賬戶中看到加密資產余額。如果投資者想要擁有他們在Poloniex賬戶余額中的加密資產, 就必須要求提款并依賴于Poloniex,雖然 Poloniex 旨在促進加密資產交易,但實際上,該交易所僅向其投資者提供涉及加密資產的工具或合約,這些工具或合約本質上屬于證券和衍生品。上周二,加拿大安大略證券委員會提交了針對Poloniex交易所的指控聲明,指控加密貨幣交易所“無視安大略省證券法”,據安大略證券委員會透露,目前已經有70 家交易所與之聯系準備啟動合規談判,但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家在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注冊的加密資產交易商,即WealthSimple。(The Block)[2021/6/1 23:02:48]

資產的表達

在上面的討論中,我們指出,資產是一組權利的集合體,它很抽象,但可以符號化和物化表達。我們還指出,貨幣、證券、地契等標準化票證都是資產的表達形式。但如果追根溯本,我們會認識到,合約才是資產的基本表達形式,票證只不過是標準化程度較高的制式合約而已。

舉例說明,若甲乙雙方簽署的一份借款協議,對于債權方來說,便是一份資產。而這份協議未必要以標準化票證的方式表達,它可以是手寫的白條,也可以用指印代表簽名,但只要滿足合約的基本要件,便可以受到法律或者習俗的保護,成為一份最簡單的資產物化表達。

邏輯分析上如此,歷史上看,也是如此。

至少在五千年前,在蘇美爾文明中,以文字書寫的合約就已經出現。到近古時期,更是在東西方所有主要文明中得到全面應用。而合約技術一旦產生,就成為表達權利歸屬、債務關系和其他資產的主流形式。

在合約技術自身的發展中,存在一個從一般到特殊、從異質到勻質、從非標準化到標準化的過程。

非標準的、一般的合同先出現,隨后則出現制式合約,先是約定俗成,然后以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的方式規范合約的基本格式、元數據和規則框架,允許雙方填寫一些定制化內容,這大大提升了合約制定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摩擦,而且為以背書方式進行合約流轉創造了條件。

票證便是一種特殊的標準化制式合同。票證的突出特點是其篇幅短小,往往可以印在一頁紙、甚至一張小紙片上。這并不意味著票證的合同條款一定簡短,而更主要的是因為票證的標準化程度更高,凝結了更廣泛的共識,從而很多有關票證使用方面的條款,不必印刷在票證之上,而是置于票證之外,約定俗成,或有明文規范。例如,對于發票、支票、本票、匯票、期票、當票等票據,以及身份證、戶口、學歷證明等證件,國家都有專門法律條文予以規范,無需印刷在票證上,使得票證本身可以非常簡潔。

證券則是一種特殊的票證,它通常是不記名的標準化勻質票證,因此具有較低的理解障礙和交易摩擦,也就是說具有很好的流動性。不過證券最重要的意義還是在于其絕對的勻質特性,也就是說,任意兩個單位的同種證券,其實質完全一樣,可以不加區分。由于有這種特性,證券就將其所表達的抽象的資產權利簡化成一維對象,把復雜的利益權衡降解為數量關系運算,從而能夠把數學這個最為強大的工具引入到資產世界中。其重要意義,無論怎樣強調都不過分。

觀點:比特幣與其他資產的長期相關性可能繼續較低:富達數字資產(Fidelity Digital Assets)最近的一份報告總結稱,基于過去五年的數據,比特幣(BTC)與主流金融資產的價格相關性很小。在2020年的過程中,比特幣進一步被主流金融所采用,這可能會影響資產的相關性。該機構研究總監Ria Bhutoria稱:“比特幣在較短的時間內,尤其是在不確定性和動蕩時期,甚至到2020年之前,與其他資產的正相關性更高。”Ria Bhutoria表示,比特幣和其他資產之間相關性的增強是短期流動性危機的結果,影響了許多資產類別。她說:“鑒于比特幣與其他資產類別的風險和回報因素不同,以及它的動態使用案例和敘述,比特幣與其他資產的長期相關性可能繼續較低。”(Cointelegraph)[2020/10/25]

最后,貨幣只是一種特殊的證券,是具有最大自由度的、最大共識的、勻質的標準化制式合約,其最重要的特點,是由政府作為合約一方,強制所有民眾作為另一方無條件的接受合約。中國最早的紙鈔,如北宋交子、元明寶鈔,都在紙面上明明白白寫了合約條款。

圖1.北宋交子

圖2.明寶鈔

而在美元紙幣上,其條款簡化到一句話:

"THISNOTEISLEGALTENDERFORALLDEBTS,PUBLICANDPRIVATE"

圖3.美元紙幣上的「合約條款」

關于貨幣的討論永遠充斥著激烈的爭論。我們無意在此卷入關于貨幣實質、貨幣起源的爭論,也并非暗示貨幣在歷史上真的是從合約開始次第演化出來的。事實上,兩者在歷史上的發展是相互交織纏繞在一起的,未必能論及先后。貨幣學者周子衡曾經論證過,貨幣早期就是個差額支付工具,是要配合合約使用的。貨幣演變成全額支付形式,那是文明晚近發展的結果。但是既然如今兩者都已經發展到高度成熟的階段,我們在概念上構建整個體系的時候,就應當認識到,若就交易工具而言,合約才是基礎的、一般的,而貨幣乃是高級的、特殊的。然而,貨幣的這種特殊抽象又極有力地具象化了交易當中的價值概念,因此得到了極其普遍的應用,以至于我們當代人每日淹沒其中,反而比對合約熟悉得多。

重點在于,我們構造出一個層層遞進的概念構造,即合約是最基礎、最一般的資產表達,標準化制式合約是特殊的合約,票證是特殊的標準化制式合約,證券是特殊的票證,貨幣則是特殊的證券。五者的關系表達為下圖:

圖4.五種資產表示

至此我們基本完成對于傳統資產及其表現技術的討論。下面我們將重心放回到數字資產上。

數字資產辨析

目前網絡上對于數字資產流行的定義,一切以數字形式存儲的內容都可以被稱為數字資產,所以各種數字化的文檔、圖片、音視頻對象,均可被認為是數字資產。

但根據本文第一節對于資產的定義,資產實質上是一組權利。因此,如果接受上述數字資產定義,那么數字資產就是由數字對象衍生出來的一組經濟權利的集合體,或者說是基于數字內容的資產。

但區塊鏈技術重新定義了數字資產,它的一個重要應用在于可以將從合約到票證、從證券到資產的資產表示方式數字化為智能合約或通證,因此區塊鏈可以實現資產的數字化表達。

迄今為止絕大多數關于數字資產的討論都沒有辨析基于數字內容的資產與資產的數字化表達這兩者之間的差別。而在這個問題上的馬虎,是導致人們對于數字資產的理解偏差,以及對于區塊鏈和通證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的關鍵原因。

庫幣高級合伙人Alicia:交易所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解決用戶交換數字資產的需求:在XBIT算力存證舉辦的行業人物專訪中,庫幣高級合伙人Alicia認為,交易所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解決用戶交換數字資產的需求,為整個數字資產行業提供流動性。同時,她表示在全球化進程中本土化是最重要的,需要了解不同國家地區的制度,容納全球各地的文化,思想以及市場的看法,充分尊重當地訴求。

XBIT現已開啟猜幣價贏比特幣活動,本次活動共有五十家企業參與,百位大咖助力,百家媒體支持。[2020/4/27]

我們首先討論基于數字內容的資產。既然資產實質上只能是一組權利,那么數字內容本身勢必不能成為資產,而只有附著在數字內容之上的一組權利可以被稱為資產。這與「土地不是資產,土地所有權才是資產」是同樣的道理。它與土地資產的差別主要是基礎本體不同,一個是土地,一個是數字對象。也可以說,這種數字資產其實就是數字對象衍生出來的傳統資產。

注意,基于數字內容的資產的表達未必是數字化的,它同樣可以用傳統的紙質合同和紙質票據來表達。比如說,我們以紙質合同的方式來確立和分配某一部數字電影的版權,其基礎本體是數字內容,但資產本身是以紙質合同方式表達的。這種資產其實是一種傳統資產,其表達和管理方式都是傳統的。

下面討論資產的數字化表達。

所謂資產的數字化表達,就是把在上一節中的資產表達方式數字化。比如說,本來用紙和文字表達的合同,可以用數字化的PDF文件來表達;本來紙質的登機牌,表達為手機錢包里的電子登機牌;本來的紙質股票,表達為中證登系統當中的電子記錄;本來的紙質鈔票,表達為支付寶里的余額;本來的紙質房產證,表達為國家房地產登記數據庫里的一條記錄。這些,都是資產的數字化表達。而這些以數字化方式表達的資產,其基礎本體,倒可能是非數字化的事物,比如房屋、股權、金錢等。當然,其基礎本體也可以是數字內容,比如一部數字電影,一張數碼照片,一部網絡小說等。

兩者的區別十分清楚,一個基礎本體是數字化對象,而資產表達方式未必是數字化的,另一個資產表達為數字化對象,但其基礎本體未必是數字化的。不過當然,兩者之間有交集。如果一個資產,其基礎本體是數字化的,其表達也是數字化的,那么它就同時屬于這兩個類別。

那么,當人們在說「數字資產」的時候,究竟是指的是附著在數字內容上的資產,還是指資產的數字化表達呢?

我們對此問題持有鮮明的態度,即認為數字資產應當是指資產的數字化表達。這一選擇主要出于功利考量,因為如果將數字資產定位為基于數字內容的資產,那么不過是為傳統資產增加了一個新的品類而已。而在區塊鏈技術出現之后,把數字資產定位為資產的數字化表達,將為數字資產、開放金融乃至整個數字經濟打開一個全新的世界。為了給「數字資產」一個更大的舞臺,我們建議將數字資產嚴格地限定為資產的數字化表達,而將基于數字內容的資產,改稱為「數字內容資產」。

這一新世界的大門,是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出現而打開的。因此,我們需要重新探討區塊鏈對于資產表達技術的意義。

區塊鏈是合約數字化的技術平臺

關于區塊鏈的實質,已經有很多不同的觀點論述。有人認為是分布式賬本技術,有人定義為一種有特色的數據管理技術,有人定義為智能合約平臺。本文作者當中的兩位在2017年底與中關村區塊鏈產業聯盟元道、朱佩江共同提出將區塊鏈主要視為通證的支撐基礎設施,亦在業內引起廣泛討論,獲得一定程度的認同。

分析:美國股市交易暫停顯示對加密貨幣等分散資產的需求:美國股市在標準普爾500指數跌至歷史罕見的7.6%后暫停交易15分鐘。加密社區的一些人指出,這些停止交易的決定是一種強調集中化的行為,這也表明對了加密貨幣等分散資產的需求。這并不是說加密貨幣市場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但必須指出的是,與集中化系統不同,加密貨幣市場正在積極地致力于真正分散的解決方案,如去中心化交易所(DEXs)。(BeInCrypto)[2020/3/11]

著名經濟學家朱嘉明認為,區塊鏈是人類有史以來內涵最豐富、外延最廣闊的技術之一,因此難以全面概括,在認知上更不可急于求全。我們高度認同這一看法,并認為迄今為止所有對于區塊鏈的定義和描述,都可能是片面的,是管中窺豹。我們愿意結合對于資產表達問題的新思考,沿著通證這一思路進一步推進對區塊鏈的認知。在本節中,我們提出要從合約支持技術角度理解區塊鏈,并且將區塊鏈視為在文字-紙張沿用數千年之后,在合約支持技術領域最重大的技術升級,因而也是資產表達技術的劃時代的重大升級。

文字-紙張作為一項技術,對人類文明的推動作用很可能超過其他所有技術的總和。文字-紙張技術的應用,有兩大場景,一是傳播信息,二是支持合約。可能有人認為,合約也是一種信息,因此兩者并無分別。但是仔細思考便可得出不同的結論。將文字寫在紙上,復制多份,廣而告之,傳播觀點與思想,這是一種用途。而記錄協議事項,形成共識甚至法律條文,保存證據,便于未來監管仲裁,這其實完全是另一種用途。在前一種用途中,人們追求低成本的復制、編輯、傳播,因此印刷術得到普遍應用。而在后一種用途中,人們的訴求恰恰相反,追求合同的真實性、不可復制性、不可篡改性、不可抵賴性,唯恐偽造,遑論復制、編輯,因此至今還廣泛使用手寫簽名以及復雜的防偽印刷技術予以認證。

理解文字-紙張這兩大應用場景的差別,就可以立刻對互聯網與區塊鏈的異同得出新的認知:互聯網是文字-紙張技術在信息傳播場景中的數字化升級,而區塊鏈是文字-紙張技術在合約支持場景中的數字化升級,示意如下圖:

圖6.文字-紙張技術的兩個場景及其數字化演進

因此我們將區塊鏈描述為由多方共同維護的、支持數字化合約的創建、驗證、存儲、流轉、執行以及其他相關操作的分布式系統。區塊鏈的前驅技術為文本合同、簽名、制式合同、票證、證券、貨幣、法律等合同技術,這些技術的應用已有數千年歷史,而區塊鏈是這一場景上數千年來最重大的一次技術升級。由于合約及律法是人類制度的基礎,因此區塊鏈將有能力影響一切制度安排。

在上一節中我們提到,在區塊鏈之前,我們已經可以用數字化方式來表達資產。例如,用PDF文檔將合約數字化,用數字圖片將票證數字化,用電子積分將貨幣數字化,等等。我們不妨將這些技術統稱為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那么相對于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區塊鏈以及通證有何優勢呢?

可以這么說,與區塊鏈相比,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其實只是胡皮潦草地把原來寫在紙上的合約和票證「印到」屏幕上,而并沒有真正的發揮數字化可計算平臺的主要優勢和潛力。相反,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引入了一些新的弱點甚至漏洞,不但不能完全取代傳統紙質合約,而且還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首先,帶來了新的安全風險。由于數字對象易于復制和篡改,而且沒有天然的確權機制,很容易被未授權者或黑客復制、篡改和破壞。為此,必須不斷檢查和增強計算機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盡管如此,這方面的安全漏洞可謂層出不窮,這使得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的成本和風險都相當高。

其次,帶來了新的信任和監管問題。為了降低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的成本和風險,人們將大量數據和流程集中在少數幾個計算中心中,將維護系統的重要職責委托給一小部分專業人士,這樣的確降低了邊際成本。但這一小群專業人士掌握著巨大的公共權力,卻通常以私人公司組織,并以黑箱方式工作。如何確保他們的誠信和可靠,遏制其利用壟斷地位扭曲市場的沖動,如何有效的監管,并盡量降低監管成本,都變成了至關重要而又非常棘手的問題。

第三,帶來了數據隱私問題。基于紙質的合約,締約雙方可以很好地保護交易及約定事項的數據隱私。但合約電子化并集中托管于第三方中心化系統中,無異于將商業秘密拱手暴露給托管平臺。

第四,帶來了數據定價不公的問題。當大量數據、特別是數字化合約集中托管在第三方中心化平臺之后,該中心化平臺就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算法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而中心化平臺是否會為此支付給數據托管者,以及如何為托管數據定價,這就都成了問題。事實上,目前普遍的現象是中心化平臺在這方面都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推行了有利于自己的不公平的策略。

那么區塊鏈又如何改進了對于合約數字化的支持呢?

首先,區塊鏈以其特有的、以哈希指針構成的時序單鏈表存儲結構,使得用區塊鏈表達的合約,在一致性、防篡改性、抗抵賴性和可靠性方面大大提升,非常接近物理對象。這就大大降低了安全風險和維護成本。

其次,區塊鏈的分布式、多方維護本質,極大的提升了透明性,降低了信任風險和監管成本。

第三,區塊鏈普遍的、無處不在的密碼學應用,為保護數據隱私提供了豐富的手段。

第四,區塊鏈可以有效地包裝和表達數據資產,并促進其交易,通過市場發現其公允價格。

第五,區塊鏈中的智能合約可以用代碼表達合約條款,并在條件觸發時自動執行,從而將合約執行這一原本需要人來完成的工作,轉而由計算機完成,這極大的降低了合約的執行成本。

綜合以上特點,我們可以這么說,區塊鏈才是計算機和網絡產生之后,第一個能夠有效支持合約數字化的技術。而合約的數字化,也只有在區塊鏈出現之后,才真正得以實現。與之相比,此前的傳統合約數字化技術,根本就是不合格的次品。

正因為區塊鏈本身是數字化合約的平臺,而合約又是資產的基本表達方式,因此區塊鏈就成為資產數字化表達、也就是數字資產的理想基礎設施。

區塊鏈中的資產數字化表達

迄今為止,數字資產主要是以勻質通證的形式存在。從比特幣開始,區塊鏈和開放金融領域里絕大多數的數字資產都設計成勻質通證。在以太坊生態中,這種勻質通證往往是遵循ERC-20標準創建的。據我們統計,截止2020年9月底,以太坊主鏈上部署的ERC-20智能合約共有29.7萬個,而創建異質通證的智能合約僅有不到6,500個,兩者相差45倍,可謂懸殊。

但實際上,根據前面的討論,智能合約才是最基本的數字資產表現形態。

以太坊支持圖靈完備的智能合約,這使得區塊鏈升級為一般的數字化合約管理平臺。也就是說,區塊鏈有能力以表達一般的、非標準化的合約,這就是智能合約。當然,其表達能力與自然語言相比還遠遠不及,但已經能解決很多實際問題。而且,既然區塊鏈能夠數字化表達一般的合約,那么拾級而上,也可以數字化表達制式合約、票證、證券和貨幣。

我們將對應的技術展現如下圖:

圖7.五種資產表達形式在區塊鏈當中的對應技術

目前在區塊鏈中已經有效的支持了多種資產表達方式:

對應于一般的非標合約以及法律,在區塊鏈中以智能合約數字化實現;

制式合約同樣以智能合約實現,只不過可以將制式合約實現為智能合約模板或代碼庫;

票證是內容豐富、適用面極廣的資產表達技術。目前區塊鏈中沒有對應票證的標準實現技術,最為接近的是非標通證,但仍遠遠不能涵蓋票證的各種場景。通過深度運用智能合約,這一點不難實現。

證券和貨幣,在區塊鏈中可以用通證或原生的數字貨幣來支持,這是最高級、最特殊的資產表達形式,但在區塊鏈中是最早實現的。

由此可見,區塊鏈已經具備了支持所有主要數字資產形態的能力,并且為數字資產的定義、管理、應用帶來了巨大的技術優勢,成為當前數字資產最理想的支持平臺。

技術討論

到此為止,我們已經用文字敘述的方式表達了對數字資產問題的主要觀點。具有面向對象編程經驗的讀者可能已經注意到,本文對五類數字資產的關系敘述,事實上構成了一條典型的類派生鏈。因此,用代碼來討論這部分內容會更加清晰簡潔。

因此,本文最后部分探討如何用代碼定義上述五類數字資產。

事實上,用代碼定義數字資產也不僅是為了描述上的簡潔精確,更有巨大的實際應用價值。必須聲明的是,我們對此仍在研究當中,還有很多問題沒解決。即使是已經解決的問題,因為可能涉及知識產權和商業機密,在這里也沒有完全公布,僅提出大致思路,供同好參考。

以代碼方式定義數字資產的時候,將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自然語言可以模糊籠統的描述,而代碼必須清晰精確,毫不含糊。因此在前文中用自然語言表達的一些想法,如何反映到代碼中,就成了巨大的挑戰。

例如,在定義資產的時候,我們提到,資產是預期能夠帶來收益的,這句話說起來輕松,但如何表達為代碼呢?或者說,用代碼如何表示一個東西有預期收益呢?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正如我們在第一節里對這一問題的延伸討論中所提到的,資產有預期收益的直接推論就是資產一定要有分配收益的安排,也就是必須事先安排好收益分配的規則。因此,我們認為,在代碼中表達「資產有預期收益」的辦法,就是安排一個執行收益分配的方法allocate_benefit()。諸如此類問題,需要逐一仔細考慮。

下面不再對理論問題進行詳細闡述,而是直接以類Python偽代碼方式描述幾類主要的數字資產。

#基本數字資產classDigitialAsset:defget_contract():pass#獲取表示該數字資產的合約defget_controller():pass#獲取該數字資產的所有者或控制者defallocate_benefit():pass#一旦獲得收益,執行收益分配#制式合約classContractTemplate:passclassStandardContract(DigitalAsset):defget_contract_template():pass#獲取制式合約模板@classmethoddefmake(template,**kwargs):pass#根據某個合約模板創建制式合約#票證classCoupon(StandardContract):defprint():pass#票證可以打印defget_rules():pass#獲取票證的規則defrun_rule(rule):pass#執行某項規則#通證classToken(Coupon):pass#此處略去,請參考對應ERC標準#數字貨幣classCryptocurrency(Token):pass#此處略去,請參考ERC-20標準

總結

本文探討了從資產定義到數字資產表達、分類以及區塊鏈數字資產的一系列問題。我們首先將資產定義為由交易或其他約定行為形成和調整的、具有明確的所有者或控制者的、預期會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然后,我們指出合約是資產的最一般的表達形式,而制式合約、票證、證券和貨幣則是標準化程度依次提升的合約表達形式。對于數字資產,本文將其定義為資產的數字化表達。對應于資產的五個表達形式,區塊鏈都提供了理想的數字化支持。因此我們認為,區塊鏈是數字資產理想的支持和管理技術平臺。

王澤鑒,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6號,企業會計準則

DavidGraeber,Debt:Thefirst5,000years

周子衡,賬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元道,孟巖,通證(token)是下一代互聯網數字經濟的關鍵,https://blog.csdn.net/myan/article/details/78712506

朱嘉明,未來決定現在:區塊鏈·數字貨幣·數字經濟,山西人民出版社,2020

致謝:本文所涉及的相關研究工作是應數字資產研究院學術及技術委員會主席朱嘉明教授的要求開展的,并得到朱教授指導與審閱。數字資產研究院副院長邵青也審閱并對本文提出寶貴意見。在此一并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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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Bitcoin,一種去中心化、非普遍全球可支付的加密數字貨幣,而多數國家則認為比特幣屬于虛擬商品,并非貨幣。比特幣的概念,誕生于2008年署名為中本聰的一篇論文,并于2009年1月3日,基于無國界的對等網絡,用共識主動性開源軟件發明創立。比特幣協議數量上限為2100萬枚,以避免通貨膨脹問題。使用比特幣是通過私鑰作為數字簽名,允許個人直接支付給他人,不需經過如銀行、清算中心、證券商等第三方機構,從而避免了高手續費、繁瑣流程以及受監管性的問題,任何用戶只要擁有可連接互聯網的數字設備皆可使用。比特幣BTCBitcoin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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