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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萬字長文:探討加密貨幣隱私與監管的可行性框架_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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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隱私和監管兩個極端下,思考潛在的折中方案。

加密貨幣為傳統的電子價值交換方法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它承諾進行匿名的、類似現金的電子轉賬,但在實踐中,由于幾個關鍵原因,加密貨幣存在不足。

我們認為,以銀行為代表的全面監管與目前由機構實施的監管之間存在錯誤的選擇,同時,該監管也與以加密貨幣為代表的加強隱私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

為此,我們確定了這兩個極端之間的一系列替代方案,并考慮了兩種潛在的折中方法,既提供監管機構所需的可審核性,又提供用戶所需的匿名性。

1.介紹

監視經濟已經到來。在線服務平臺的普及使得服務提供商能夠收集、聚合和分析有關個人行為的數據,其數量和范圍都是前所未有的。數據經紀人為交換個人信息創建了一個市場,這些個人信息可以用來鏈接他們的各種在線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交易。這些信息,包括在連續事務中使用憑證,可用于將事務鏈接到交易方。這樣的鏈接可以極大地簡化后續的事務,降低提供者的成本并改進客戶體驗。

然而,監控的潛力深刻地影響著個體在進行各種活動時的日常行為。這種控制的價值反映在通過實體決議建立記錄鏈接的新興市場中,實體決議旨在確定與任何特定活動相關的特定個人,以及與任何特定個人相關的活動歷史。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隱私是一種公共產品,值得考慮的是,這種做法是否會限制那些擁有足夠財富和權力的人私下交易的能力,從而加劇社會不公平,金融交易也不例外。因為它們不僅揭示了個人購買和匯款的數量和接收者,而且還揭示了他們的模式、地理位置歷史、社交網絡等信息。現代零售銀行業為消費者行為創造了一種“萬能開關”,最終有望實現一種機制,將個人從事的所有金融活動都綁定到單一的身份上。

消費者有正當理由抵制這種監測,特別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監測,而根據這種監測作出的判斷被用來抑制或懲罰合法活動的情況下。消費者面臨的風險隨著電子交易在金融交易中所占份額的不斷增加而增加。第三方收集和分析零售金融交易數據的能力不斷增強,從根本上改變了個人與其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加密貨幣似乎是交換價值的一種自然選擇,可以避免國家、強大的公司、黑客和其他可能處于有利地位的人的監視。然而,缺乏適當的監管通常會給加密貨幣用戶帶來實際的限制和風險。這些風險包括缺乏金融產品和服務、無法賺取利息、基本的消費者保護以及缺乏仲裁糾紛的法律基礎設施。中國還限制使用加密貨幣交換作為解決資本外流的一種手段。

此外,大多數加密貨幣并不像通常認為的那樣能夠增強隱私,隨著國家試圖在依賴于加密貨幣的犯罪活動周圍建立警戒線,一些政府已經在積極尋找如何破壞加密貨幣的使用。

例如,日本金融廳(FinancialServicesAgency)向加密貨幣交易所施壓,要求它們放棄增強隱私的代幣,比如MoneroAdelstein。

韓國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之一將增強隱私的代幣摘牌。

美國國土安全局特別呼吁采用規避加密貨幣隱私保護的方法。確切的說,是為了避免加強隱私代幣的隱私保護。

此外,無論這些政府舉措能否成功阻止不可跟蹤的加密貨幣獲得主流采用,即使是最私人的加密貨幣也面臨著棘手的治理挑戰,這些挑戰與構建一個尊重用戶利益的分散化網絡有關。

因此,我們陷入了僵局,一方面,機構要求控制和支持監控,另一方面,網絡自由主義者要求以犧牲監管為代價保護隱私。

本文框架:

支付系統應該具有的屬性。它們列在表1中。除了有用性、安全性和隱私之外,我們還注意到關于金錢作為“所有債務的有效支付”以及通過稅收為政府活動提供資金的各種論點。

我們討論如何重新定義我們的需求,這樣我們就可以在尊重隱私和滿足需求的同時,實現監管的目標。

表1:需要的電子支付方式

論文組織如下:

在第一部分的其余部分中,我們將討論圍繞現代零售金融交易的監管環境,并介紹加密貨幣作為受監管支付的潛在替代品。

在第二部分,我們比較和對比了三種網上金融交易的方式:現代的、受監管的零售銀行;經典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以及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比如Monero。

在第三部分中,我們將介紹兩種候選方法,每一種方法都為個人提供一種可驗證的私下交易方式,并提供適當的機制,通過這些機制,機構可以強制執行法規遵從性。在最后一節中,我們將討論機會和權衡。

徐明星:BRC20-S是對BRC20的改進,而不是新協議:金色財經報道,徐明星在社交媒體上表示,BRC20-S是對BRC20的改進,而不是新協議。

此前報道,歐易OKX將提出的比特幣生態標準BRC-30更名為BRC20-S。[2023/6/15 21:38:20]

1.1機構的姿態

近年來,銀行投入了大量資源來建設和維護合規基礎設施,雇傭了數千名員工來監控“高風險”交易,以及“每月數萬次昂貴的客戶電話來刷新KYC文件”。

1989年,七國集團成立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這是一個國際組織,旨在監控金融活動,旨在調查和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FATF提供了在不同司法管轄區頒布和協調“反洗錢”/KYC法規的機制之一。FATF還發布了一份黑名單,列出了未能執行有助于識別和調查個人賬戶持有人的規則的國家,目的是協調制裁措施,迫使黑名單國家遵守這些制裁措施。

美國和歐盟等經濟強國實施的金融監管具有共同的特點。在美國,“反洗錢”法規規定了客戶識別和監控,以及可疑活動的報告要求,每一筆金融交易必須與一個賬戶相關聯,并且每個賬戶必須與一個明確的負責任的個人相關聯。該指令還大幅降低了預付卡的最高允許價值,并規定,超過50歐元的遠程交易必須伴有客戶身份證明。注意,5AMLD特別包括加密貨幣,以遵守其關于金融轉賬的規定。

雖然系統地收集個人賬戶持有人的識別信息可能有助于進行重要的調查,但它也提供了一種機制,當局可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瀏覽有關個人的全面或近乎全面的財務信息。具備這些能力的當局,以及能夠收集和分析為遵守規定而收集的數據的企業,也可能能夠根據其金融機構所掌握的資料,對個人進行統計評價。金融機構收集的交易數據一旦聚合并與統一身份相關聯,就可以詳細查看個人的習慣、模式、旅行、關聯和財務健康狀況。

1.2加密貨幣

近年來,加密貨幣越來越受歡迎,人們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紛紛涌向加密貨幣。無賬戶數字現金的概念并不新鮮,至少可以追溯到1982年DavidChaum關于盲簽名的論文,該技術后來被他用來創建DigiCashInc。其他開發無賬戶電子支付系統的嘗試,如E-Gold和自由儲備銀行,都是在考慮隱私的情況下設計的,當罪犯出于不法目的使用這些系統時,最終都與當局發生了沖突。

到2009年初比特幣出現的時候,金融危機已經引發了世界各國央行的積極反應,規避通脹貨幣政策的信息在潛在的囤積者中受到歡迎,這肯定不是巧合。

然而,鑒于隱私是作為采用數字貨幣的主要動機的歷史,我們推測許多加密貨幣采用者(除了投機者)主要是尋求隱私,是否要規避資本管制或只是為了避免國家或企業的“田園凝視”監測。

近年來的一些重要發展證實了這一觀點,最引人注目的是試圖開發一種“穩定貨幣”:一種通過建立市場掛鉤來避免加密貨幣價格波動的加密貨幣。最臭名昭著的“穩定貨幣”例子是Tether,這是一種加密貨幣,建立的目的是保持與美元的一對一掛鉤因此,穩定幣可以以法定貨幣單位計價。然而,穩定幣有重要的限制,包括對單邊匯率掛鉤的普遍合理的擔憂。

作為由主權政府完全信任和信用擔保的“合法”貨幣的替代品,加密貨幣遠非完美。這有結構性原因,包括:

1.缺乏金融服務。值得注意的是,缺乏可靠的組織來提供日常金融服務,如貸款,更重要的是,對加密貨幣缺乏監管支持。此外,與通過SWIFT等全球消息系統進行的交易相比,加密貨幣領域通常無法糾正或解除使用未經許可的加密貨幣進行的錯誤交易,這是一個關鍵的操作限制。為了讓加密貨幣真正取代政府發行的貨幣,它們必須支持一系列市場和金融產品。

2.缺乏規范的市場。歷史告訴我們,不受監管的金融產品市場可能對普通公民和企業都有害。比如,經濟公司和市場參與者的不當行為導致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成立。加密貨幣市場缺乏這樣的控制和機制,以確保問責制,不受約束的市場操縱是很常見的。

3.缺乏法律背景。對于因使用加密貨幣執行的交易而產生的爭議,沒有普遍適用的裁決機制。當自動執行的合約,如那些支持“分散自治組織”的合約。比如在2016年以太坊社區被利用時,倒霉的受害者幾乎沒有法律追償權。雖然“法律合同中的某些操作條款”可能會自動產生有益的效果,但如果沒有合適的法律框架,“代碼即法律”原則的最大化概念似乎是不可行的。

Composable Finance首席技術官宣布離職:金色財經報道,Composable Finance首席技術官Karel Kubat表示,由于缺乏透明度,以及存在的 \"可疑交易\",他將離開公司。

他補充說,該公司的 \"財務報表沒有提供給我或社區。社區和我目前對Composable Finance的財務健康狀況沒有任何了解。\"在另一條推文中,Kubat說,\"執行法律是由當局決定的。然而,我們是一個去中心化的社區,簡單的、不道德的管理足以讓我離開。\"[2023/2/21 12:18:38]

此外,加密貨幣往往無法兌現其關鍵承諾。例如,它們往往不像人們通常認為的那樣私密。對比特幣交易的分析可以去匿名化它們,研究人員已經表明,在交易中識別有意義的模式是非常有可能的。這個問題的持續存在,不僅是因為網絡跟蹤器和與比特幣錢包相關假名的重用,還因為比特幣地址的入站交易可以從根本上與該地址的出站交易關聯。

事實上,甚至有人認為,比特幣賬簿上交易的明確可追溯性,加上給可疑交易加標簽的直接方法,使得比特幣比傳統的支付機制更加不隱私。即使是像Monero這樣專為隱私而設計的加密貨幣,也被證明存在重要的弱點。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缺陷是,加密貨幣并不像人們通常認為的那樣分散。雖然分散化常常被吹捧為加密貨幣存在的理由,但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與加密貨幣相關的“采礦”和基礎設施服務仍然頑固地集中在一起。權力下放問題與更基本的治理問題密切相關,即如何確保系統為其用戶的利益服務。如果沒有制度上的支持,就沒有什么能確保情況依然如此。

治理問題對穩定幣企業具有特殊的意義。重要的是,如果一個穩定資產不由央行維護和控制,那么它的用戶將需要關心誰最終能夠保證它將保持其價值。

2.目前的電子支付

近幾十年來,隨著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迅速發展,人們對使用這些系統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如果這一趨勢繼續下去,我們預計,與支持現金交易的基礎設施相關的固定成本將變得更加難以證明其合理性,ATM機的廣泛部署等可變成本將會降低。

個人和小型企業有多種選擇進行電子交易。“電子”金融交易包括幾乎所有不使用現金進行的經濟交易,盡管使用了貴金屬、匯票和易貨交易。就我們的目的而言,所有涉及機構賬戶的支付,包括銀行卡支付(通過支付網絡)、電匯、ACH,甚至實物支票,都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的支付也是如此。

接下來,我們將在三個電子支付示例中考慮交易的特征:涉及機構賬戶的交易、涉及“基本”加密貨幣的交易和涉及“支持隱私”加密貨幣的交易。

2.1現代零售銀行

現代零售銀行業務涉及賬戶之間的電子交易,每個賬戶代表著金融機構(例如銀行)與另一個實體(可能是個人)之間的雙邊關系。機構通常由政府管理。個人和企業可能同意交換價值(例如,以換取商品和服務),但現實情況是,交易發生在機構之間,它們相互同意修改賬戶的狀態,使“接收方”的賬戶增加,而“發送方”的賬戶相應減少。

交易及其結果的記錄通常對機構、會計人員、當局和審計人員可見。圖1顯示了與兩個事務對應的數據流。機構是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帳戶和交易都可能受到監視,即“外部”觀察員,如當局(在某些情況下,還有其他觀察員,如機構的無特權雇員和黑客)能夠檢查交易記錄、結果和交易本身。由于受監管的機構數量較少,觀察員收集、匯總和分析與系統內發生的幾乎所有交易相關的數據是有效的。

圖1

圖1是現代零售銀行交易流程的示意圖。帶有柱子的建筑物代表交易雙方持有賬戶的金融機構。貨幣以國家發行的貨幣交換,用英鎊符號表示。正如放大鏡所示,當局和其他強大的行動者可以同時監控這些機構和資金流動。

相比之下,以這種方式觀察涉及現金的交易數據相對困難,因此現金交易更加私密。然而,盡管現金仍然是一種流行的零售交易工具,但隨著消費者對電子支付方式的接受程度提高,現金的使用正在減少。KennethRogoff等一些經濟學家稱贊這一轉變是一個受歡迎的發展趨勢,他們認為減少逃稅和犯罪是減少匿名支付的主要好處。其他人則更為謹慎。JonasHedman以瑞典的無現金化為例,承認隱私的喪失是無現金社會的主要劣勢,盡管他也承認向無現金化過渡是不可避免的。

2.2“基本”加密貨幣,如比特幣

法國以FTX破產為由考慮于明年10月對加密貨幣公司實施全面許可制度:金色財經報道,法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成員 Hervé Maurey 周二提出了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旨在要求任何希望從事數字資產服務的提供商最遲在 2023 年 10 月在法國進行強制注冊。該修正案稱 FTX 最近的破產凸顯了任何加密資產投資的固有風險,法國目前兩級機制分為強制注冊和可選認證,允許加密貨幣公司在 2026 年之前在沒有完整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國運營。該修正案于本周在參議院通過,將于明年提交法國議會。[2022/12/15 21:47:33]

加密貨幣提供了一種替代的支付機制,避免了某些方面的監視,而監管基礎設施是機構介導的零售銀行交易的特征。現代加密貨幣通常采用無記名票據的形式,因為它們的單位由公共分類賬上的公鑰表示,并由匹配的私鑰控制。用戶不需要建立帳戶或提供任何類型的身份信息來接收、擁有或使用加密貨幣。

這并不是說賬戶不存在。比特幣和以太坊等流行加密貨幣的大多數用戶都與blockchain.info或myetherwallet等集中錢包提供商建立了賬戶。賬戶提供者可能會受到國家行為者或其他對監控感興趣的強大團體的危害或顛覆。一些賬戶平臺與國家監管機構合作,一些國家監管機構宣布將限制適用于此類平臺的規則的范圍。因此,即使大多數交易員在實踐中可能對監管機構為滿足“反洗錢”目標而制定的嚴格身份的要求漠不關心,這些規定也會破壞加密貨幣本身的一個關鍵設計目標。

然而,原則上加密貨幣的用戶不需要在平臺上注冊,他們可以在自己的設備上擁有加密貨幣令牌。圖2顯示了這在實踐中是如何工作的。假設加密貨幣用戶在進行交易時采取了預防措施,例如使用Dingledine等人的匿名系統,他們可能希望在收到令牌時避免基于身份的黑名單。然而,根據系統設計,對手可能仍然能夠監視。因為連續的比特幣交易是相互鏈接的,那些能夠監控網絡的人可以確定與特定令牌相關的連續交易,最終消除比特幣用戶的匿名化。

圖2

圖2是比特幣交易流程示意圖。交易各方可以在自己的設備上存儲價值,比如儲蓄罐。而在流通過程中,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監視。

因此,個人可能不太愿意接受某些特定的加密貨幣令牌,因為這樣做可能會隱式地將該個人鏈接到令牌的前所有者。可跟蹤性產生了對新生成的或“干凈”令牌的需求,這些令牌更難鏈接到以前的所有者或當前所有者以前的事務。

而擬議的與可疑運營商相關的加密貨幣地址黑名單可能進一步加劇這種差異。為了避免這個問題,加密貨幣需要保證資產持有人的交易通常不會直接或間接導致該資產持有人與之前發生的其他交易相關聯。此外,使用不可變賬本且不防范可追溯性的加密貨幣,可能會因此不符合數據保護法規,比如規定“被遺忘權”的GDPR。

2.3“隱私啟用”加密貨幣,例如Monero

一些加密貨幣,尤其是Zcash和Monero,被明確設計用于解決可跟蹤性問題。Monero尤其采用了一種包括以下幾種安全機制的方法:

1.環簽名,它允許簽名的消息可以歸屬于“一組可能的簽名者,而不透露是哪個成員實際生成了簽名”。

2.隱形地址,指的是用于密鑰管理的方法,其中公鑰是從私鑰派生出來的,用于模糊公鑰等。

3.加密交易,使用Pedersen承諾計劃來限制向交易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交易金額。

圖3說明了如何在成功實現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中隱藏與事務相關的元數據,這樣數據流或分類賬就不會顯示事務之間的關系或關于交易各方的任何信息。也就是說,Monero的設計和實現還沒有完全實現這一目標。其混合事務的過程存在匿名集所有元素之間選擇概率不一致的問題。Monero的發言人RiccardoSpagni反駁說,“隱私不是你實現的事情,它是一場持續不斷的貓鼠大戰”,呼應了其他人長期以來的觀點,即隱私不可避免地是一種警惕和回應的努力。

圖3

Monero事務流的示意圖表示:在Monero或其他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的“理想化”版本中,觀察者無法通過監視分類賬或交易本身(帶有否定符號的放大鏡)來推斷有關交易各方或交易之間關系的信息。儲蓄罐表明,用戶是在私下存儲代幣,而不是依賴賬戶。

一些權威機構,如日本金融安全局(FSA)和美國特勤局對所謂的“隱私硬幣”做出回應,禁止使用增強隱私的加密貨幣,同時接受其他加密貨幣作為比較合法的貨幣。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其他基于加密貨幣的金融服務要遵守這些規則,就需要將其活動限制在比特幣(Bitcoin)和以太坊(Ethereum)等加密貨幣上,這些貨幣不具備加密貨幣倡導者數十年來一直尋求的隱私特征。

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在調查P2E代幣是否具有證券屬性:8月25日消息,據報道,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在調查P2E(Play to Earn)游戲運營商發行的加密貨幣是否具有證券屬性。最近一份訴訟指控韓國游戲巨頭WeMade發行的Wemix代幣實際上是一種證券,違反《資本市場法》規定的義務。因此,FSC正在與金融監管局一起審查Wemix是否屬于證券。在該國執政黨的共識中,加密資產應該通過證券和非證券兩種類型來進行監管,有律師稱此案可視為區分該國數字資產性質的分水嶺。

金融監管局相關人士表示:“Wemix代幣是否為證券與設定證券代幣范圍的問題有關。目前當局正在討論這一部分,只有先制定標準才能做出判斷。”Yuchon律師Kim Si-mok表示,如果判斷其具有游戲經營者發行的虛擬資產具有證券屬性,必須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金融當局提交證券申報,并只能在具有投資經紀執照的交易所進行交易。(Lawtimes)[2022/8/25 12:46:58]

當然,也有一些嘗試,特別是Mimblewimble協議,用于改造基本的加密貨幣。雖然這種方法設計的內在隱私性還有待觀察,但它具有一些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的特征。

3、提出了混合方法

我們認為政策制定者、監管者和技術人員都面臨著以下挑戰:我們如何在不創建一個將所有人與其所有交易不可逆轉地連接起來的中央數據庫的情況下,實現政府監管的現實效益?

這個問題有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關于技術:我們能否建立一個系統,在不披露交易各方數據的情況下安全地處理電子金融交易。

答案是肯定的,正如我們在討論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時所描述的那樣,有一個重要的限定條件,即隱私實際上是一個迭代過程,只有通過積極的承諾和持續的警惕才能真正開發出來。

第二部分主要是關于政府政策:

?政府監管交易的關鍵目標究竟是什么?

?哪些目標是必要的,哪些目標可以被剝奪?

?這些目標是否與隱私權沖突?

表2顯示了現有的支付方法如何實現第1節中列出的愿望。(盡管不斷改進,但沒有一種流行的加密貨幣能夠提供完全不可鏈接的交易)。我們能否達成一項折中方案,使電子支付比目前流行的方式更好?

表2

表2比較了現有的各種電子支付方式。

在本節中,我們將介紹兩種方法來構建如何解決這種緊張關系的討論框架。

第一種方法是在制度上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為受監管的機構提供與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進行交互的工具和程序,為使用加密貨幣的法律解釋創建一個結構。

我們假設這些加密貨幣背后的分布式賬本不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控制。

第二種方法是機構介導的私人價值交換。它建立了一種方法,通過這種方法,受監管的機構可以在分布式分類賬上進行金融交易,而分布式分類賬具有與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相同的基本特征。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假設用于這一目的的分布式賬本由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控制。兩種方法之間的主要區別是:第一個方法允許在主流金融體系之外管理和管理加密貨幣的企業。第二種方法為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提供了一種方式,為它們的客戶提供一種類似加密貨幣的貨幣兌換機制,因為客戶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取款,然后無需參考賬戶就可以使用,就像他們使用現金一樣。

還有第三種可能性,我們可以將其描述為“機構支持的保障隱私的穩定幣”,在這種機制中,隱私支持的加密貨幣實際上是穩定的。如果穩定貨幣的受歡迎程度與加密貨幣相當,那么從理論上講,這種可能性是值得追求的,盡管Tether的經驗表明,這可能并不容易。

值得考慮的是,在制度上調解私人價值交換的提議類似于一種穩定機制,即代幣代表法定貨幣的單位。然而,由于被監管的金融機構被假定為銀行體系的一部分,它們將不需要承擔與維持市場掛鉤相關的風險。

3.1從制度上支持保障隱私的加密貨幣

我們的第一個方法是從現有的開始,比如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如Zcash或Monero。并假定監管機構已選擇采用新的價值交換方法,同時接受(如果不是完全支持的話)至少有一些圍繞特定加密貨幣形成的社區提供治理和軟件開發。

政府和其他機構接受加密貨幣當然是合理的,例如,英國央行認為加密貨幣“目前對英國金融穩定不構成實質性風險”。它假定政府的首要任務包括征稅和監督企業和受監管機構進行的交易。

數字貨幣概念股異動拉升 恒寶股份漲超8%:行情顯示,數字貨幣概念股異動拉升,恒寶股份漲超8%,天喻信息、信安世紀、神思電子、四方精創、翠微股份等跟漲。[2022/7/20 2:25:46]

圖4說明了機構如何以完全參與者的身份加入現有的加密貨幣系統。經濟自營商和其他機構參與的動機已經確立,對沖基金和其他客戶對加密貨幣相關的金融服務需求旺盛。當然,這意味著經濟自營商可能會從事與不受監管的市場和市場相關的活動。(比如加密貨幣本身),而且加密貨幣的治理大概也不會受到機構控制。也就是說,加密貨幣背后的分布式分類賬將確保對所有交易都有一個審計跟蹤,即使這些交易的細節可能對當局、審計人員或其他沒有交易方積極參與的人來說是神秘的。

圖4

圖4是機構支持的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的示意圖:節點、機構將加入作為現有加密貨幣網絡節點運行的服務器的全球網絡,并非所有這些網絡的參與者都是受監管的機構。

為了便于監控、審計、稅務。我們假設監管者將規定,所有加密貨幣事務由某些個人以外的法人實體,如注冊公司、注冊企業、慈善機構、信托和一些合作伙伴,必須通過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如銀行、托管人或經濟自營商。

一般來說,這些法律實體已經受到各種形式的政府監管,例如稅務申報要求,因此對加密貨幣交易引入附加要求和可執行性并非難以完成。這些機構將像目前一樣執行“反洗錢”/KYC合規程序,監管機構將要求所有加密貨幣支付從注冊公司或組織、包括股息、利息、所得加密資產處理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給供應商、服務提供商、員工和承包商,將采取向持有加密貨幣的其他機構賬戶匯款的形式。

個人和非商業伙伴關系將不受相同要求的約束,并將被允許私下交易和持有加密貨幣,就像他們今天在許多國家所做的那樣。圖5顯示了這在實踐中是如何工作的。企業將在機構中開設賬戶,并可指示機構將款項匯往其他機構持有的賬戶,包括那些受益所有人是個人的人,而個人又可以直接將他們的機構賬戶的款項匯到他們的私人加密貨幣存儲中,這些加密貨幣存儲可能由錢包提供商托管,也可能不托管。

然后,個人就可以從自己的私人存儲中向受監管的企業(如商戶、私人組織或服務提供商)匯款,而不必透露自己的身份,也不必提供與之前交易(如他們最初從哪些交易中獲得加密貨幣)的鏈接。圖6提供了一個說明。鑒于最后一段所述的法律實體通常須符合財務報告的規定,例如量化補償或調和資產收入的變化,我們認為,對于企業來說,委托個人代表進行加密貨幣交易并不比這更容易,它將成為企業委托個人進行任何其他財務方面更有意義的業務。

圖5

圖5是機構支持的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的示意圖表示:事務流(1)。(我們使用Monero符號來表示任何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而不會丟失通用性)。由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最左邊的圖標)持有賬戶的公司和注冊企業,將受到監管,并且只能將加密貨幣支付匯入受監管金融機構持有的其他賬戶。個人和非商業伙伴關系(中心圖標)可以將加密貨幣從帳戶轉移到不受監視的私有存儲(最右邊的圖標)。

圖6

圖6是機構支持的、保障隱私的加密貨幣示意圖:交易流(2)。擁有加密貨幣私人存儲的個人(見左圖)可以在不透露身份的情況下,向擁有受監管機構賬戶的企業匯款(見右圖)。

根據加密貨幣是否通過與受監管機構相關的賬戶持有,我們將加密貨幣的不同持有方式分為兩類,這類似于將Zcash分為“T”(透明)和“Z”(屏蔽)地址。

由于公司和注冊企業持有的所有加密貨幣賬戶都將受到受監管機構的監控,因此基礎設施將確保這些公司和企業的應納稅收入是已知的。由于來自公司和注冊企業的所有款項都必須匯入其他機構賬戶,基礎設施將確保其股東、供應商、服務提供商和員工的收入將被知曉并歸屬于正確的法人實體。當局還將獲得其他好處。由加密貨幣節點運營商維護的分布式分類賬將被監管機構和其他機構看到,并與從事加密貨幣交易的企業的任何現金流量表相互參照。涉嫌犯罪活動的私人交易可以由調查人員在一個交易對手方的合作下加以核實,即使調查可能不一定會披露對方的身份信息。

圖7顯示了在此系統下可能引起當局特別關注的一種交易類型,其中具有私有加密貨幣存儲的個人將加密貨幣傳輸給具有私有加密貨幣存儲的另一個個人,而不涉及受監管的機構。

事實上,此類交易可以在沒有機構參與的情況下進行,這意味著當局將無法根據FATF的建議完全限制誰能夠進行交易。我們可以認為,無論FATF是否建議制裁,價值都會流向犯罪組織。又或者那些愿意違法的人有許多選擇匿名獲得“合法”賬戶,或者潛在的擁有足夠資產的洗錢者會找到其他方式在系統之外進行交易。無論這種觀點是否合理,加密貨幣也可能會成為交換價值的主導形式,這正是因為人們重視隱私,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將需要支持加密貨幣交易,僅僅因為這些交易正在發生。畢竟,在央行開始發行貨幣之前,人們肯定已經交換了價值。

圖7

圖7是機構支持的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的示意圖:事務流(3)。擁有隱私支持的加密貨幣的私有存儲的個人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需要透露他們的身份。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是,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如果沒有制度上的調節作為核心,加密貨幣就會受到礦池、黑客、可能危及或劫持加密貨幣的強大全球參與者、以及可能會耗盡加密貨幣價值的投機者和市場操縱者的影響。然而,對這一屬性的另一種解釋是,不同的加密貨幣將相互競爭,不僅基于市場滲透,而且基于隱私。很難想象一種處于壟斷地位的貨幣,無論是政府支持的還是其他形式的,具有這種特征。

3.2制度介導的私人價值交換

我們的第二種方法首先假設“公共”加密貨幣不適合所有類型的機構支持,原因可能在3.1節中提到。相反,它建議建立一個用于進行金融交易的分布式分類賬,并且該分布式分類賬的每個節點將由一個受監管的機構擁有和操作。如圖8所示,這可以通過“許可”分布式賬本系統來實現,如Hyperledger,使用高效的拜占庭容錯一致性算法,如PBFT。用戶和政府將受益于這樣一個事實,即交易方不需要使用價值可疑的加密貨幣,但實際上可以使用國家發行的貨幣的數字版本進行交易,即目前,世界各國央行正在考慮采用數字貨幣,這種貨幣可能會帶來多種經濟和運營效益。

圖8

圖8是機構介導的私有價值交換示意圖:節點、分布式分類賬本是由受監管的機構聯盟管理的。

在這一點上,人們可能會忍不住建議,既然整個網絡由受到監管或得到批準的金融機構組成,那么,政府應該要求建立一個“主鍵”或其他特殊訪問機制,以便能夠打破用戶的匿名性。

我們主張應該抵制這種誘惑。多年來,政策制定者一直呼吁在各種情況下廣泛應用異常準入機制,經過大量辯論,發現這種呼吁為時過早,隨后被撤回。事實上,美國和法國的立法者已經聚集起來反對特殊準入機制,理由是其內在的安全弱點和濫用的可能性。

事實上,要使我們提出的方法成為私人價值交換,受監管的機構必須致力于促進私人交易。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機構必須采用特定的技術,如環簽名、加密地址和加密交易等,而這些技術是Monero等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所使用的。在另一個層面上,這些機構必須致力于持續的努力,以審計、挑戰和改進技術和操作程序,因為增強隱私的技術需要警惕。

因此,各機構和其業務所在地的當局必須作出承諾,確保技術和業務程序有效地保護交易各方的隱私,使其免受可能有相反利益的、財政和技術強大集團的侵害。

假定當局將采取第3.1條所述的同樣措施,以確保公司和登記的企業在其所有交易中使用已知的、可監測的帳戶。在這種情況下,執行這種政策在質量上要容易得多,因為整個網絡是由監管機構監控并運營,而且,監管機構可以預期監控應稅收入,并將現金流量表中的項目與分布式分類賬上可審計的實際轉移進行核對,也會帶來同樣的好處。

國家行為者也將認識到這種方法的另一個重要好處。因為所有的交易都必須涉及一個受監管的機構,所以圖7中描述的那種交易是不可能的,在這種交易中,私有參與者通過他們自己的私有存儲直接交換價值。

圖9展示了用戶如何私下進行支付。用戶將首先從注冊機構的賬戶中收到資金,然后再將其匯入自己的私人商店。當她想向商家或服務提供商付款時,她可以將資金匯到該組織在注冊機構持有的帳戶上。分布式分類帳的隱私保護功能,如環簽名,加密地址、加密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不時開發的必要功能,將確保個人使付款時,她不會透露自己的身份或任何有關她之前交易的信息,包括她最初收到資金的交易。

圖9

圖9是制度介導的私人價值交換示意圖:私人交易。如圖所示,個人將資金接收到她的機構賬戶(左邊第二個圖標)并將其轉移到她的私人商店(右邊第二個圖標)。與圖5不同,這些基金可能是由國家發行的貨幣(由英鎊符號表示),而不是加密貨幣。當她想付款時,她必須從她的私人商店把錢匯到一個受監管機構(最右邊的圖標)持有的賬戶上。

通過確保沒有一家企業從系統中的任何個人交易中獲得過大份額,分布式分類賬的使用達到了設計的基本要求。預計個人將通過自己受監管的中介機構,利用自己的私人商店與許多不同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因此,沒有任何一家中介機構會對個人的所有交易擁有全球性的“panopticon式”視角。

由于個人不能直接通過他們的私有存儲進行交易,因此為了交換價值,他們必須通過受監管的中介進行交易。如圖10所示。進行交易的個人可能不需要有賬戶來相互交換價值。我們推測,受監管的中介機構將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我們還表明,中間不需要執行所需的那種強烈的識別FATF建議,但可能需要擁有較大的識別形式,如一個attribute-backed憑證表明發送方或接收方有資格辦理。受監管的中介機構還可以為滿足“反洗錢”標準的個人團體提供令牌混合服務,而無需明確要求了解他們的統一身份。

圖10

圖10是制度中介的私人價值交換示意圖:消費者之間的中介交易。個人(外部圖標)希望通過他們的私人商店而不是通過受監管機構的賬戶進行交易,必須通過受監管的中介(中心圖標)進行交易。

如能成功實施,本節所述方法將向各國政府提供與第3.1節所述方法相同的稅收和審計好處,各國政府還將獲得對目標受援國實施黑名單或經濟制裁的能力。對于涉及商戶和服務提供商的交易,個人將獲得與第3.1節中描述的相同的隱私好處,對于其他交易,中介機構的身份要求可以降低。

然而,對于尋求隱私的個人來說,有兩個主要的缺點,第一個缺點是,個人在能夠支付或接收款項之前,需要與注冊的中介機構進行交互。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保障系統中使人能夠享有隱私財產的機制問題。由于加密貨幣代表著對國家權力的制衡,我們有理由相信加密貨幣的隱私特征將繼續改善,盡管它們有明顯的缺點。

如果設計、部署和維護執行交易等基礎設施的受監管機構被要求為其客戶的隱私打上標記,那么可能會出現利益不一致。客戶需要知道基礎設施的實際隱私限制,因此為了公眾的利益,需要不時地進行對抗性審計。

然后,各機構將需要激勵措施和資源,以不斷改進基礎設施,并在不斷的基礎上糾正任何缺陷。接納新參與者的程序將是必要的,以確保網絡保持分布式,它將需要滿足開放標準,以確保威脅隱私的程序不會在公眾視線之外發展。還需要有多種實現,這樣零星的漏洞就不會威脅到系統用戶的很大一部分隱私。

可以說,加密貨幣之間存在這樣的動機,因為它們必須爭奪業務。有效的審計和競爭能否確保完全由機構運營的價值交換足夠保護用戶的隱私資產,仍有待觀察。

4.結論

將正在進行的關于支付未來的討論作為一組權衡的框架,我們介紹了支持隱私的電子價值交換的兩種可能的候選架構:支持隱私的加密貨幣和支持隱私中介的私有價值交換。

這兩種體系結構都需要新技術的設計、實現、部署和維護,以及為這些技術的運行制定監管政策。表3總結了這些權衡,并將我們的兩種預期方法放在上下文中。現金有許多令人滿意的特性,例如普遍性(即現金的流動性,它的使用不需要與注冊機構的關系)和在實踐中的隱私(鈔票上的序列號可以追蹤,但通常不需要)。然而,它不能通過計算機網絡發送,有時被用于非法交易,包括逃稅。

相比之下,現代零售銀行需要賬戶,便于大規模監控。最流行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實際上并沒有逃避監控,在某些方面,它們可能比普通的零售交易更容易追蹤。盡管研究表明,推動加密貨幣發展的目標尚未完全實現,但實現隱私保護的加密貨幣有望解決這兩個缺陷。

表3

表3:比較各種電子支付方式,包括提出的新方法。

電子支付的各種方法各有其優點和局限性,我們希望通過闡述各種折中方案,促進利益攸關方之間更全面的對話,并為討論未來的解決方案提供一個有用的框架。

我們認為,這兩種方法都有其地位和潛在的追隨者,采用一種方法并不排除采用另一種方法。向加密貨幣用戶和交易商提供服務的企業將從第一種方法中發現價值。而尋求在受監管的系統內促進私人、現金類電子交易的企業將從第二種方法中發現價值。相應地,一些監管機構可能會因支持價值和用途超出其能力范圍的資產交易而陷入困境,與第一種方法一樣,一些注重隱私的個人可能會對第二種方法中描述的操作系統的受監管金融機構可能暗中串通,損害客戶的匿名性而感到不安。

我們建議,從制度上支持保障隱私的加密貨幣將嚴格優于沒有制度支持的保障隱私的加密貨幣,這主要是因為監管機構將受益于監控使用加密貨幣的公司和注冊企業的能力。我們還建議,制度上的中介私人價值交換將優于目前的現代零售銀行業務,這主要是因為用戶將避免使用支付網絡,并在日常活動中享受更好的隱私預期。

然而,兩種方法都沒有達到雙方的所有目標。例如,在不與受管制機構進行互動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能力可能與政府阻止非法使用的能力不相容。同樣,如果加密貨幣治理是外生的,那么貨幣政策可能也會實現,盡管這種情況大規模發生的可能性似乎很遙遠。但是,隨著未來支付的艱難抉擇浮出水面,我們認為,承認并討論這些權衡,以及對嚴肅隱私和嚴肅監管的承諾,是推進所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先決條件。

作者的貢獻:

GeoffGoodell是第一作者,他進行了研究并寫了論文。TomasoAste指導了這項研究,編輯了論文的引文、框架、語言和現有文獻的語境。

利益沖突聲明:

作者聲明,這項研究是在沒有任何商業或財務關系的情況下進行的,這些關系可以被解釋為潛在的利益沖突。

GeoffGoodell:畢業于倫敦大學,資深研究員,現任牛津大學技術和全球事務中心助理。

TomasoAste:倫敦大學學院計算機科學系復雜性科學教授。他是一位訓練有素的物理學家,對復雜結構分析、金融系統建模和機器學習方面的研究做出了重大貢獻。他熱衷于研究技術對社會的影響,目前專注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

編譯:共享財經N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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