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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硬分叉案件裁判思路分析_StrongH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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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太坊完成柏林硬分叉升級,此次分叉接入4個新的EIP改進提案,主要會影響到交易的gas費用計算。目前,加密貨幣中主要是比特幣與以太坊發生分叉較多。而出現分叉的目的主要是為提交區塊交易效率與降低交易成本。分叉的形式又包括硬分叉與軟分叉兩類,較常見的是硬分叉。

目前在裁判文書網上無法查找到以太坊硬分叉的案例研習,我們此處以比特幣硬分叉的司法案例研究,分析司法機關對涉及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案件的裁判思路,相信對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比特幣硬分叉的案件概述

筆者以“比特幣”與“分叉”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查找到4篇相關案例。此處選取其中關聯度較高且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樂酷幣行網系樂酷達公司備案經營的網站。2017年7月18日,樂酷達公司發布公告稱,

外匯經紀商OANDA與Paxos合作開發加密貨幣交易生態系統:9月23日消息,多資產金融交易服務提供商 OANDA 宣布與受監管的區塊鏈基礎設施平臺 Paxos Trust Company 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關系,OANDA 的美國客戶將能夠與 Paxos 及其數字資產托管平臺合作,以接觸加密貨幣以及OANDA 平臺上可用的外匯工具。OANDA 打算在今年晚些時候推出這種訪問權限。[2022/9/23 7:16:55]

“如果比特幣分裂為一種或多種比特幣,OKCoin幣行將會把分裂出來的各種比特幣按擁有權提供給所有客戶。”

2017年7月25日,樂酷達公司針對比特幣現金處理繼而發布公告:

“2017年8月1日20:20前將按擁有權提供給用戶等額的BCC,并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用戶的賬戶。”

原告馮某是樂酷幣行網的用戶,其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比特幣現金已無法領取,原告遂訴諸法院京0108民初24805號;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京01民終9579號)。

中非銀行監管機構提醒成員國注意加密貨幣禁令:5月14日消息,中非地區銀行監管機構周五提醒成員國注意其對加密貨幣的禁令。負責監管中非六國經濟和貨幣共同體銀行業的中非銀行委員會表示,其禁令旨在確保金融穩定。

據悉,此前4月27日,中非共和國總統上周批準了代表們通過的一項法律后,中非共和國在法律上承認了加密貨幣的使用,該法律也使比特幣成為非洲國家與西非非洲金融共同體法郎并列的官方貨幣。(TheBlock)[2022/5/14 3:16:24]

該案件是比特幣硬分叉幣種比特幣現金的首例維權案件,其對之后的法院裁判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當事人訴求

上述案件的當事人馮某訴訟請求主要有3個:

①請求樂酷達公司履行合同,并將38.748個比特現金打入原告馮某的比特幣現金個人賬戶;

②請求樂酷達公司賠償原告馮某38.748個比特現金的價格損失169,969.22元;

聲音 | Concordium主席:大政府和央行想要扼殺Libra和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理由充分:關于大政府和央行想要扼殺Libra和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原因,Concordium主席Lars Seier Christensen認為,原因從國家安全問題、投資者保護到流動性都有,而且理由充分。“按照推測,Libra將得到貨幣市場工具、法定貨幣和短期政府債券等‘安全’資產的支持。如果Libra非常成功,這將導致產生大量這類工具,并產生流動性問題。接下來是技術故障,他表示,“目前呈現的技術很簡單,即使不低于比特幣的水平,也很難在目前支持一個遍布全球的復雜貨幣體系。這大概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善,但誰來控制呢?”[2019/7/17]

③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法院裁判

①判決被告向原告馮某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BitcoinCash)38.7480個;

動態 | 英國央行:將評估加密貨幣對金融系統構成的風險:英國央行:將評估加密貨幣對金融系統構成的風險。(金十)[2019/7/11]

②駁回馮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司法機關裁判思路分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第1項訴求被支持,第2項訴求未被支持。支持與未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我們一一來分析。

支持返還等量的比特幣現金依據

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并非物權請求權而是債權請求權,出于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加之返還的標的比特幣現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而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判決被告返還等量數額的比特幣現金。

1.?BCC?違背物權法定原則

實踐中,當事人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以太坊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我國《民法典》第116條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無法按照物權請求權的法律規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

加華綜合企業集團發表聲明稱,從未開展或授權從事加密貨幣及區塊鏈相關業務和產品:加華綜合企業集團發表聲明稱:近日,有個別機構(或個人)于2018年2月20日到柬埔寨金邊舉辦加密貨幣發行大會時在相關宣傳資料上發布虛假信息,為避免誤導投資者,我司鄭重聲明如下:

1.我司從未開展或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加密貨幣及區塊鏈相關業務和產品。

2.我司及方僑生先生本人從未參加任何與加密貨幣及區塊鏈業務相關機構的所謂“顧問團隊”。對于個別機構(或個人)在《XX白皮書》冒用我司及方僑生先生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其行為本身已涉嫌侵犯名譽權,我司將保留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的權利。[2018/5/25]

另外,司法實務中針對加密貨幣的其他案件,司法機關多將加密貨幣作為虛擬財產處理。刑事案件中,也會將加密貨幣認定為私人持有的合法財物或者計算機數據受保護。認定為虛擬財產還是計算機數據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立法機關并未出具司法解釋將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明確規定。同時,網絡虛擬財產與數據也并沒有歸入《民法典》物權編,在立法體例上,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范疇。

2.存在合同上的依據

對于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保護意義,可納入合同領域解決。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來說,其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加密貨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加密貨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以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加密貨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加密貨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加密貨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再依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公告》、《關于防范代幣融資的風險公告》等均不禁止私人持有交易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要求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返還加密貨幣不違法。因此,返還等量的BCC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依據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請求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返還等量的硬分叉幣種。我國《民法典》第139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自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發布相關內容的平臺公告時成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硬分叉幣種的發放規則履行承諾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形成合同,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放硬分叉幣種的義務時,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即將等量的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返還當事人賬戶。

不支持?BCC?差額損失的依據

司法機關不支持比特幣硬分叉幣種返還時的差額損失,主要原因是認定差額損失不具有可預見性。

我國《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損失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機構,為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的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辦理提現、結算服務,并據此收取服務費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并不參與具體的具體交易,因加密貨幣及其硬分叉幣種價值波動產生的交易差,不屬于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提供服務的范疇,因此,法院認定損失賠償不成為判斷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責任范圍的依據。

并且加密貨幣市場價值波動較大,對于交易時間、交易量的判斷,沒有統一、確定的標準,依賴于交易人個體的知識、經驗、偏好,并與市場交易行情密切相關,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未及時提供提現、結算服務,對于加密貨幣及其硬分叉幣種最終交易結果的影響,不具有當然性和確定性,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損失“可預見性”的規定。

最后,在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未交付,沒有完成與實體貨幣兌換的情況下,交易差損失并沒有現實發生,當事人對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市場價格差主張其損失范圍,一般不會被法院支持。因此,前述案件BCC價格差額損失未被法院支持。

返還一定數量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反映了司法機關對于新事物的接受與認可,但一些地區對于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的返還依舊不支持粵0304民初51230號)。當事人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切記在訴求中明確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返還硬分叉幣種賬戶,也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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